澳大利亚限制华人职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79页(704字)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限制华人职业的法案。在*白澳政策影响下,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中期,澳大利亚各州议会相继立法,从多方面限制华人的职业:(1)限制购买或租赁土地。新南威尔士州《1913年皇家土地整顿法》规定外侨不得占有公有土地,昆士兰州《1910—1942年土地法》规定:未通过语言测验法的外侨不得承租城乡土地,已取得承租权但5年内未归化者取消承租权。又根据该州《1912年外国人租赁土地法》的规定,外侨租赁土地最长21年。西澳大利亚州《土地法》规定亚洲人不得承租公有土地,南澳大利亚州《1930—1941年灌溉法》规定不准亚洲人租赁土地。(2)限制职业范围。新南威尔士州《1927—1940年农产品销售法》禁止非英国籍民销售农产品。该州也禁止非英国籍民担任律师、医生及领港员等职务。维多利亚州1915年及1928年的《食糖工业法》规定,亚洲人不得在政府甜菜糖厂工作。《1928年执照法》限制外侨经营酿酒业(西澳大利亚州亦有类似规定),又限制外侨任土地测量员及领港员。昆士兰州规定,未通过语言测验法者不得种植香蕉和甘蔗,不得从事制糖业或当工人,亦不能获勘探石油及捕鱼船执照。《1898年矿业法》规定,不给亚洲人发开矿执照。南澳大利亚州《1936年航海法》规定,只有英籍侨民可当船长、轮机长及驾驶员。(3)限制工作时间。新南威尔士州《1921—1941年工厂和商店法》限制华人商店营业时间。1920年西澳大利亚州规定,亚洲人不得超时工作。(4)维多利亚州及昆士兰州规定,华人制造的家具须注明“华人制造”字样。此外,各州尚有各种限制华人转业、雇佣助理人员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