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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奴法论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86页(8079字)

婆罗门教和印度教专门论述伦理规范的经典着作。作者是传说为人类始祖的摩奴。该书成书的年代尚无定论,但有的专家认为该书很有可能产生于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的印度封建社会的初期。《摩奴法论》的写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种姓制度。该书控空心思、捏造神话、创制律条、规定法文,编造了种姓起源的神话,论述了各个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义务,规定了各个种姓所必须遵守的伦理、行为准则,并以宗教所鼓吹的宗教信仰的“来世”、“苦乐”和善恶因果报应作为奖惩补充,使其成了规定印度封建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法)以及惩办各种犯罪的法令的汇编。《摩奴法论》全书共分12章,1—6章以婆罗门为中心论述了一个印度教徒一生的四个阶段的行为规范;7—9章论述了国王的行动规范;第10章论述了四种姓的地位、职责、职业;第11章论述了印度教徒进行赎罪的戒规、训令、律条和苦行的方法;第12章论述了印度教徒的果报——转世与解脱。该书是集宗教伦理和法律为一体的经典,系统的论述了人的起源、人的本性、人的目的、人的欲望、人生的历程、人的义务和行为规范等人学的基本问题。但该书代表了封建剥削阶级的高等种姓的利益,为维护种姓特权,尤其是维护婆罗门种姓为中心,运用宗教神学的唯心主义世界观与方法去解决人与人生的问题,构成了一个以四种姓为基础的印度封建社会中的人学理论的基本模式。《摩奴法论》流行一千多年,成为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社会的伦理与法制的权威性经典,对印度近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1)论人性 《摩奴法论》认为,在万物之中,有气息者最优秀;在有气息者中,有理智者最优秀;在有理智者中,人最优秀;而人是怎样产生的,人具有哪些规定性呢?《摩奴法论》从数论派的人本观出发,主张人及万物是“知田者”(神我)与自性结合的产物。作为人的所谓“命”的内在我与一切有身体的人一起出生,知田者(神我)就是通过“命”而生生世世,使命产生各种安乐和痛苦。“命”和“神我”这两者与粗大的元素结合之后遍存于众生、众人以及万物之中,人性的善恶也由此产生。行为恶的命死后将另得一个由粗大元素构成的,注定受地狱之苦的强壮的身体,在来世继续受苦受难;行为善的命死后归于神我,而神我是不灭的,神我有喜、忧、暗三德(三种属性),自性就是凭借这三德而遍寓众生。当有一德在一个人的身体内占完全优势的时候,此人可称之为具有此德。因喜德相传为知识,暗德为无知,忧德为爱与恨;因此,如果有人在自身中发觉自身具有某一种象宁静而洁白的光那样的充满欢喜的东西,那就可以视之他具有喜德;如果发现自身具有伴随着痛苦,造成忧伤的东西,他应该被视之为具有忧德,忧德是既不可察觉又总是诱惑着身体的属性;如发现自身具有那种随着愚笨、不显现的、具有欲境性质的、不可推论的和不可认识的东西,应被视之为具有暗德。一个具有喜德的人的德相是:学习吠陀、苦行、知识、清净、调伏诸根、奉行法和静虑神我;一个具有忧德之人的德相是:好动、浮躁、胡作非为和执着于欲境;具有暗德的德相是:贪婪、浮躁、忧柔寡断、残忍、皈依异端、人格恶劣、乞讨成性和漫不德心。《摩奴法论》又进一步根据宗教神学的灵魂转世论,规定具有喜德的人转世为天神;具有忧德的人转世仍为人类;具有暗德的人转世为畜类。具有忧暗二德的转世生为人类和畜类之后,它们的诸根仍执着于自性、物欲,将因其无知和罪恶如此流转不止,永远得不到安乐和幸福。要得福乐,升入天堂,应设法如何清净自我的本性,摆脱自性对神我的束缚。如何清净自己的本性呢?《摩奴法论》认为人的肢体可以用水得清净,心以信实得清净,而作为个体存在的神我则是以学识和苦行得清净,最后就可摆脱自性的束缚,复归于最高的本体——神我,进入天堂而永生。《摩奴法论》强调知识可以纯洁人性,认为人若无知,就会变坏。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的正是女人的本性,而女人的本性就是无知,无知的女人才能把愚人甚至智者从做人的正道上拉入邪道,变成贪欲,无明的恶人。

(2)论欲望 《摩奴法论》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从未见过无欲望的任何行为,因为一个人所做的种种事情都是欲望造成的结果。人的欲望产生于意念、以意念为根。因人的心的官能依次表现为意念、欲望和决定,所以只要人活着,其追求享受的欲望就象烈火一样不会熄灭,并象酥油浇火一样,火反而会更旺。《摩奴法论》一方面认为完全无欲望的人是不存在的。认为就连学习吠陀和实施吠陀规定的人的行为也受欲望驱使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若想达到所有欲望,还不如放弃所有的欲望好,抛弃欲望比得到欲望更好。这是因为人的欲望若执着欲境所依诸根之后,就必会性情邪恶并必遭灾祸,但通过调伏诸根禁欲苦行,才有希望超度欲望所组成的痛苦之海,得以解脱。《摩奴法论》由此认为智者应该努力调伏徘徊于迷人的欲境,正象驾驶者调伏群一样。智者们若要做到这一点绝不能放松对女人的戒备,因为女人在这个世界上因无知而贪着于爱欲,很容易把愚人或者智者引出修行禁欲和制感的正道。为了制服情欲,《摩奴法论》甚至规定一个人不可单独跟母亲、姐妹或女儿坐在一起,因为诸根甚至有力量把智者拖走。

(3)论人的目的和手段 《摩奴法论》认为,人的目的是造福和来世,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是实行吠陀的规定。吠陀所规定的人的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是使人富贵的流转行为,流转行为是有意识地追求今生或来世使人如愿的行为,一心致力于流转行为的人,必将与天神一样;第二种是使人获得至福的退转行为,退转行为是有意识做而无所求的行为,实行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是将脱离五大(即地、水、风、火、空)。在《摩奴法论》看来,婆罗门种姓的人可以放弃实施第一种行为,而专心第二种行为,从而集中力量正知神我、修习禅定和修学吠陀,这样就意味不虚度此生,达到功德圆满,使自己与梵合一,永恒不死。总之,知吠陀、学吠陀、用吠陀、回到吠陀去,才能铲除今生行为所产生的罪恶,不再会有恶报,就造福了今生和来世。但是《摩奴法论》所主张的人生目的和手段却不是低贱的首陀罗种姓的人所能够实现的。《摩奴法论》认为,首陀罗为了升入天堂和求得功德,他只有终生侍候婆罗门而得一个“婆罗门”称号的时候,才意味着首陀罗达到了自己所有的人生目的。《摩奴法论》认为,作为刹帝利的武士应该懂得达到人生目的的四种办法,即目的尚未达到的,应该去得到;已经得到的,他应该努力去保护;已经保护好的,应该通过努力让它增长;已经增长的,应该把它施舍给相宜的接受者。总之,应该懂得,始终不渝地、精勤不懈地和正确地实行之。

(4)论人论 《摩奴法论》中的“法”的梵文“Dharma”的原意是指“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或规范”,“论”是指“教训”、“学问”、顾名思义,《摩奴法论》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维护种姓制度和特权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或伦理规范。《摩奴法论》认为“始终为脱离爱与恨的有知识的善人们所衷心赞成和奉行的就是法”;“法的根本是全部的吠陀、知吠陀者的传承和修养、善人的习俗和我(指个体灵魂或内在我)”——这四者是真正的四法相,摩奴的任何法,全部是吠陀的教示;因为吠陀包括了一切知识;人中的智者就是通过知识的眼睛掌握了吠陀的全部知识的,它们以天启为准则,奉行天启和传承所规定的法,这样他们不仅今生必得美名,而且死后必得无上的安乐;但法的知识又注定不属于那些执着财利和欲乐的人。在《摩奴法论》看来,一个人从谁那学到知识就应该向谁致敬,不论学到的知识是世俗的,还是吠陀的——关于神我的知识,作为学习教授吠陀知识的婆罗门种姓的人应遵守的法很多:应调伏诸根,因为调伏诸根比无所不食无所不卖的婆罗门要好;婆罗门的年青人不可在前辈的床上与之共坐;婆罗门向长辈致敬时应该说“有礼”,通报自己的姓名应该说“在下某某”,报过自己的姓名之后,应称呼一声“先生”,尔后他也应得到对方的回应:“愿你长寿,亲爱的!”等;一个婆罗门的人与人相遇时,应问婆罗门吉祥,问刹帝利平安,问吠舍福乐,首陀罗健康;对他人的妻子和别的女人应称呼为“太太”、“福份好的人”或者“姐妹”;对母亲的姐妹、舅母、岳母和父亲的姐妹都应该象尊重师母一样去尊敬她们;对待父亲的姐妹,以及姐姐应该象母亲一样对待,因为她们比母亲更可敬。作为婆罗门在家居时期还应该回避去做别人作主的事情,而应该尽力去做自己作主的事谊;必须喜欢实法、高贵行为和清净;他必须调伏语言、两臂和肚子,依法(伦理规则)管教受管教的人(妻子、儿子、奴仆和门徒);他不得以任何言语和行动去伤害他人;他必须忌讳财利和欲乐、后果不幸的和世人所反对的行为;必须永远做父母和轨范师(宗教道德之师)所喜欢的事情,必须永远侍候、孝敬父母,即使受虐待也绝不可对父母、轨范师和兄长无礼,因为轨范师是梵的化身,父亲是生主的化身,母亲是大地的化身,亲兄弟是神我的化身,人所应该做的一切事情就全被完成,所以,这是人的最重要的正法,别的法叫做副法。《摩奴法论》还认为财产、亲戚的多寡、年龄、行为和学问是使人受到尊敬的五个因素,因此,在由婆罗门再生的其它的三个种姓中,凡是在这五个方面做得优越的人都应受到尊敬。

(5)人生四行期 《摩奴法论》将人生分为四行期:即梵行期、家居期、林居期和道世期这四个阶段,并以大量的篇幅详细地规定了人在每一行期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和法则。《摩奴法论》认为人在经过家居期之后应该意念清净,调伏居根,依法放弃村落的一切财产,将妻子托付给儿子、或者带着妻子去森林里居住,进修苦行和大祭、穿兽皮破衣、不作修饰,始终精勤诵吠陀,逆来顺受、慈悲为怀,永远布施,不接受布施、怜悯众生。以这些法为准则度过了一生的第三个行期——林居期之后,他应该在一生的第四个行期——遁世期里施行离欲和善行。处在遁世期的人应该学习吠陀、依法得儿子,尽力完成祭祀,潜心于解脱,为此应该离欲、离家、始终自行、不结伴,对一切无动于衷,应该对生死超然、尽量不吃食物,只在无人处停留,即使在有人处停留也不得貌视他人,不得以怨报恩,不伤害众生。总之,他应该潜心于最高的我,由于无趣、无欲望,断绝对身外之物的执着(即断绝了爱与恨),只以自己为伙伴,诸根调伏完毕,因施食和空供而致疲劳,最后就遁世、去世,得到永久的安乐。《摩奴法论》不仅规定了人生中的许许多多的具体法,而且还规定人的一般法相,《摩奴法论》认为人在四行期应该遵守以下这十法相:即必须坚定、容忍、克制、不偷盗、清净、调伏诸根、智慧、知识、信仰和不怒。《摩奴法论》还认为这十法相中的清净、不偷盗、调伏诸根和不怒又是四种姓的总法。

(6)论非暴力 《摩奴法论》认为人都是梵天的子孙、众生的灵魂不死、生死轮回并受善恶报应,所以众生为了得福,应该以非暴力为准则去进行活动;在求功德的过程中应该使用甜蜜温和的言词,一个人不可在思想和行动上伤害他人,即使是被他人伤害之后也不可再出语伤人,因为以为伤害他人就会得到更好的世界的人是绝不可能的;相反伤害他人的人因其恶有恶报,将永远不得安乐。为了捍卫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利益,《摩奴法论》以来世的地狱、痛苦和灾祸作威胁规定不得想杀轨范师、教授吠陀的教师、父亲、母亲、尊长、婆罗门和一切苦行者,必须忌讳异见邪说,对于吠陀、不能指责、亵渎、仇恨、狂妄、骄傲、发怒和刻薄;不得故意伤害婆罗门,否则他将在地狱里生活一百年,如果因愚蠢而使一个婆罗门身上出血,就应该在他死后受极大的苦难。《摩奴法论》宣称一个人如果以暴力杀生或导致流血,那末流到地上的血粘住多少颗灰尘,造成流血的人就在另一个世界被异类吃多少年。因此,即使是有学问的人也不得使一个婆罗门身上出血,甚至不得用一根草去打婆罗门。总之,不能在任何时候威胁婆罗门。《摩奴法论》还彻底地把非暴力原则神圣化为宗教的基本诫律。《摩奴法论》认为不杀人也不杀动物是吠陀的规定,因此不杀是永恒的法,这个法也使吠陀永放光明。如果谁违反吠陀的规定去杀害生灵以求自己的安乐,谁在生前死后都绝不会得到安乐;谁不愿给众生造擒杀之祸,谁就是为众生谋福的人,从而就可以享受无穷的安乐而升入天堂。《摩奴法论》从不杀的诫律出发又规定必须忌肉,因为既然不杀生则绝不可能得到肉,如果得到肉,就等于生灵的被擒和被杀。既然不杀生,必须忌肉,那么一切赞成食肉、杀生的人、屠宰,切割肉的人、卖买肉的人、烹调肉的人、用肉作食侍候人的人都均被视为“杀者”。根据吠陀的规定,凡是“杀者”今生会得大病,永不得安乐,来世会变为牲畜或被投入地狱。《摩奴法论》还从非杀生的诫条出发,认为婆罗门和刹帝利种姓的人应该避免务农。因为务农必会杀生,所以农务应该受到善人的谴责。作为务农的吠舍和首陀罗是低贱的小人。在《摩奴法论》中,非暴力和不杀的诫条并不是无条件的适用,《摩奴法论》认为,为了祭祀而杀生的杀叫“非杀”;因为这种杀所杀的牲畜本身是由“自在天”创造出来的,并专供祭祀、造福万物而用的;《摩奴法论》还认为刹帝利和国王进行战争杀死了人也不能叫“杀者”,因为刹帝利和国王具有梵性,代表了梵天去保护众生,所以非暴力原则不适用他们,只适用于尘世间的凡人。《摩奴法论》的非暴力和不杀的理论对印度宗教和印度人的生活方式以及近代印度的“非暴力运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7)种姓观 《摩奴法论》的核心思想就是以法的形式,并借助于宗教信仰的天神威力,去维护以婆罗门为中心的、代表刹帝利的封建者利益的封建种姓制度。《摩奴法论》首先鼓吹种姓起源于梵天的神话: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这四种姓是那具有伟大光辉的口、臂、腿和脚所派生出来的。梵天把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替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的义务交给了婆罗门;把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和不执着于欲境的义务派给了刹帝利;把畜牧、布施、学习吠陀、经商、放债和务农派给了吠舍;把心甘情愿地侍候前三种姓的义务交给了首陀罗。在四种姓中因婆罗门知吠陀,对吠陀信心贞固、品性出众、坚守禁制和圣礼独特、遵守伟大的梵天,所以婆罗门是诸种姓之主和天下之尊,婆罗门的出生就是一切法的不朽的化身,他为法而出生,他的出生就必将导致与梵的合一。由于婆罗门的这种独特的优越地位和出身高贵,所以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甚至包括刹帝利、国王对婆罗门过于傲慢的时候,婆罗门也应以神的旨意制服它们,因为刹帝利也是来源于婆罗门,刹帝利没有与婆罗门的结合就不会成功地统治众生,也不会双双在今生和来世都获成功。婆罗门作为众生万物之主它吃自己的,穿也是自己的,施舍也是自己的;倒是其它种姓的人多亏婆罗门的仁慈才得享受。由于婆罗门对低贱种姓的恩典,吠舍和首陀罗种姓的人为了报恩,应不遗余力的为婆罗门服务,终生侍候婆罗门,捍卫婆罗门;否则,如果低贱种姓的人以伤害意图威胁了一个婆罗门,他就会在来世的地狱里流浪一百年。为了维护并捍卫封建种姓统治制度,《摩奴法论》还具体规定了四种姓的义务和职责、生计、生活方式。《摩奴法论》认为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是婆罗门的六业。六业之中,婆罗门的生计是为他人祭祀,教授吠陀和接受清净人的布施;刹帝利的职责是尽最大的力量保护百姓,从军是刹帝利的生计,争取胜利是他的本业。刹帝利应该临危不惧,誓不回头,并应在用武器进行保护之后向吠舍收合法的赋税。吠舍的生计是经商、牧畜、务农,并有义务向刹帝利交八分之一的实物税和所挣的钱二十分之一;而最低贱的首陀罗的生计就是侍候婆罗门和刹帝利,或侍候有钱的吠舍,首陀罗应得的生活资料必须由他们自身的能力,技巧和家属的数量进行配给,但因首陀罗是低贱的人,他们应该吃婆罗门吃剩下来的食物,穿旧的衣服,以扬弃的、干寡的谷物和破旧的用具给首陀罗使用;首陀罗即使有能力也不得积蓄钱财,因为首陀罗一旦有了钱财就使婆罗门心烦意乱。《摩奴法论》甚至对四种姓出生之后的命名和服饰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摩奴法论》认为婆罗门的名字要吉祥、能表达安乐;刹帝利的名字要与武力有关、能表达保护;吠舍的名字要与财富有关;首陀罗的名字要令人嫌恶并表达顺从。

(8)论妇女 《摩奴法论》认为女子没有气力、不识吠陀、妄语成性是众所周知的常情,这是因为人的始祖摩奴把贪睡、偷懒、爱打扮、好色、易怒、说假话、心狠毒和行为可恶赋于女子。女子因本性就恶,很容易堕落。导致女人堕落的原恶行有六种,即饮酒、与坏人交往、离开夫主、闲逛、睡觉和在其它人家里居住。女子一旦堕落之后就不计较相貌的俊丑和年龄的大小,只要是个男的,就会去亲近,堕落的女人即使受到其丈夫的精心保护,他们也会对夫变心,去贪恋其它男人,朝三暮四,天生无情。《摩奴法论》极端地歧视妇女,规定女子不得享有自主的地位;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在夫妻生活中应该不分昼夜地被自己的男人置于从属地位;凡是执着于欲境的女子应该被自己的丈夫管制起来;女子在家中的义务应该是高高兴兴、善于料理家务、收拾好日常用具、在花费上不松手。女子的父亲或兄弟决定把她嫁给谁,就要侍候谁一辈子,即使是她的丈夫死后,她也不得藐视她死去的前夫,她应食用清净的花、根和果让自己的身体清瘦,她不可提到别的男人的名字,应该逆来顺受、意念清净、守节居贞、渴望着只做前夫之妻的无上功德,直至死亡。如果有哪个女子抛弃较下等的夫主而投奔较上等的人或者是叛夫,哪个女子就应该在世间受谴责而被称为“旧货”,这样的女子就应投胡狼胎和得恶痛。如果哪个女子忠于夫主并且调伏思想、言语和身体,哪个女子就可赢得夫主世界的最高荣誉,并被善人们称为“贤妇”,即使她的丈夫沾染上恶习、行为淫乱或毫无优点,而作为贤妇,也应该继续敬夫若神。《摩奴法论》还主张剥夺妇女的宗教权利,规定女子不得单独举行祭祀、不得发愿修行、不得斋戒绝食,女子即使死后升入天堂,也只有靠侍候其夫主才能受到尊敬。《摩奴法论》甚至以固定的法律规定女子无权接受伴诵祷告词的圣礼。

(9)论国王与人 《摩奴法论》认为国王是神造的人主。由于国王是梵天之主取雷神、风神、死神、日神、火神、水神、月神和财神的不朽的分子而创造出来的,所以国王的本性是指他所具有的神性,因此国王的光辉胜过一切生物和一切人,即使国王还在年幼时,也不得受到藐视,因为国王是具有人的形象的伟大神性,国王是人的统治者和引导者,它是人在四个生活时期的法的保障,国王以其刑杖(王权的象征)维护和统治一切,使整个世界甘心供他享用。但国王也没有滥用刑杖的自由。事实上只有在国王审慎而公正地运用其刑杖时,才会使所有百姓称好,国王若不审慎,则会使一切种姓毁灭,殃及城堡、国家、天上的圣人和天神,甚至毁灭国王自己。只有那些言而有信、做事审慎、足智多谋、精通法、能正确引导欲乐和财利的人才能做国王。作为国王应该遵守法,应该为人公正、应该对敌人严惩不贷,对密友真诚,对婆罗门宽大为怀,学习三明(三种吠陀)、学习永恒的刑法学、推理学和神我学(梵我不二),还应该经商,尤其是国王应该不分昼夜地努力调伏诸根,以能够调伏百姓。国王应该力戒具有恶果的由欲乐造成的种种恶习和由发怒造成的恶习,因为国王沾染由欲乐造成的恶习就会丧失财利和功德,沾染由发怒造成的恶习则丧失灵魂。《摩奴法论》还认为国王在必要时可以用武力保护百姓,在与敌人作战或被置于敌手中时,国王应宁死不屈。同时还规定国王在战斗中要讲人道,即应该不杀下地的人,不杀双手合十的人(求饶的人),不杀投靠的人、不杀武器已坏的人、不杀重伤的人、不杀转过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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