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尔泰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249页(1540字)
【生卒】:1833—1911
【介绍】:
德国哲学家。最初属于新康德主义,后转向生命哲学,又是现代解释学的创始人。生于比布里奇一个牧师家庭。受教于海德堡、柏林,1864年获博士学位,先后在巴塞尔大学、基尔大学、布累斯劳及柏林大学任教。主要着作有:《精神科学引论》(1883)、《体验和诗》(1905)、《哲学的本质》(1907)、《精神科学中的历史世界结构》(1910)及未完成稿《历史理性批判》。
(1)精神科学 狄尔泰继承康德的思想传统,但把研究重点集中于人学领域,着重研究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狄尔泰对人学的发展的影响,首先是他的历史方法。他提出了“精神科学”的概念,强调精神科学也即人学的特殊性。与自然科学有严格区别,人的研究一旦成熟完备起来,它就不仅像自然科学那样是描述性和理论性的,而且还具有规范性。人的研究包括:(1)事实。(2)公理。(3)价值判断和规则所构成的三级命题,对人的研究旨在对人的产物和制度之具体情境的描述和分析,对它们作出评价。由于人学的这种特殊性,他认为,研究的方法也有别于自然科学的方法。他主张将人学建立成阐明性科学。即以个体体验、以创造性表达方式来表现这种体验以及对这一体验的反思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为基础。这样,他就克服了在人的研究上长期停滞的局面,为后来的解释学开辟了一条思路。
(2)论解释 狄尔泰人文科学的“客观”基础以及对理解活动的历史性强调的一个概念,并由此提出解释学思想。狄尔泰自命是一个“顽固的经验论者”,所以只有从经验论者的角度出发,才能看清他的解释学的特征。他专注于那些“给定”(given)的东西。而在解释学领域最终给定的东西他认为就是“生活经验”。他在解释以往的历史经验时所用的标准是“重新生活”,“重新生活”可以重新构造出摆脱了任何主体因素的孤立的意识的客观性。狄尔泰一生都努力建立一种在人类自身的历史中,即按照历史过程的偶然性和可变性来理解人的生命哲学。他认为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所处环境紧密联系,强调不可能通过内省了解人的本质,而只能通过全部历史知识的认识。由于历史本身不会终结,人们对历史的认识也不会终结。狄尔泰的历史哲学至今仍有很大的影响,除解释学外,他的思想对存在主义及历史哲学的形成都有很大作用,在客观精神领域对文化活动和组织活动的区分,影响了帕森斯的“社会——文化领域划分”的理论;他强调“可同时考察的具有意义的结构”,启发了结构主义;在历史性的人文科学中的理解方法,已渗入韦伯的方法。但是,狄尔泰的方法与其哲学初衷相矛盾。他的哲学初衷是要为人文科学提供不同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独特方法。但他在建立这种方法论体系时又追求着自然科学的那种客观性。所以,哈贝马斯认为,狄尔泰的方法是把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的理想转移到人文科学中,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科学的框架。不过,狄尔泰在方法论意义上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哲学和孔德的自然主义的历史形而上学的批判,是非常有力和影响深远的。他指出黑格尔和孔德的要害在于野心勃勃地欲为整个社会——历史现实提供一个单一的解释构架。
狄尔泰所确立的生命哲学的发展方向较叔本华、尼采的唯意志论是一个进步。在他那里,获得本体论的优先地位的已不再是绝对的、盲目冲动的意志,而是具有历史性的生命。在狄尔泰看来,生命固然是有机生命进化阶段中的一个表现,但从科学进化论的角度来谈生命,已不是哲学思考的方式。人的生命绝不能只从生物性来规定,生命是有限个体从生到死的体验的总和,它植根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生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