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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366页(4501字)

【生卒】:前179—前104

【介绍】:

汉代经学家,思想家。广川(今河北省景县)人。少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治学之精,“三年不窥于园”,以至讲学之际,求学者亦只能就其旧弟子而受业,不见其面。“进退客止,非礼不行,学士皆师尊之”。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对策,董氏凡三对。既毕,武帝以其为帝兄易王江都相,董氏以礼义匡正易王,甚受王之敬重。以《春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治国,行之一国,尽得所欲。中废为中大夫,家居着《实异之记》,受人之谮,下狱当死,后诏赦之,于是“竟不敢复言灾异”。董氏为人廉直,遭权臣公孙弘妒,上言董氏相帝兄胶西王。胶西王“尤纵欲,数害吏二千石”,然闻董氏大儒,乃善待之。董氏恐久而获罪,以疾病免,居家,以寿终。董氏至卒终不治产业,以修学着书为事。明于《春秋》,传公氏之学。在家时,朝廷如有大议,每差人问之,其对皆有明法。董氏之学,论灾异、法先王,兴太学,主张《春秋》大一统,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本人则是儒学发展史上的关键人物。董仲舒的学说,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结合黄老之学、法家阴阳家的思想,自成一体,建立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体系,构成封建意识形态的基础。在人学思想方面,董氏认为人是自然界的高贵之物,卓然独异于群生,并可以与天地相参,此即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认为人性质朴,有仁义之资,待教化而后善。他强调道德伦常的作用,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基本道德准则,在整个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认为,人受命于天,故应从天法古,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所以,在天命面前,人的地位又是有限的。董仲舒的人学思想虽也有重人因素,但亦从各方面加强对人的严格限制。董仲舒的着述“皆明经术之意”,除《汉书·本传》所载上疏及对策外,以说《春秋》得失为旨,共数十篇,集为《春秋繁露》,传于世。其版本有清人凌曙《春秋繁露注》本等。

(1)圣人法天而立道 天人关系是董仲舒人学思想的主要方面。首先,他认为,天是百神之君,是王者之最尊者,而人则本之于天,上类于天。因此,可以说天是人的曾祖父。天地不仅生出人的形体,而且决定人的性命,使人行仁义而羞可耻,使人与鸟兽区别开来。董氏认为,《春秋》便是“推天施而顺人理”。“圣人法天而立道”,奉天而法古。比如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罚。董氏认为,圣者法天,贤者法圣,而《春秋》之法,则是以人随君,以君随天,三代之圣王,亦皆法天而奉本。圣人视天而行,表明了天地人的一致性。天地人三者合而为万物之本,所谓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董仲舒的天人观是对儒家天人观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的发展,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

(2)人副天数 董仲舒的天人观坚持天人合一,天人相副的主张,以此进一步说明天与人的一致性。董氏认为,天之副在乎人,人之情性来于天,故曰受之于天。就数字而言,则有人副天数之说。比如,十这个数字,乃天数之所止,故人亦十月而生,而合天数。又圣王模仿天之所为而造制度,比如天时三月为一季,王者则三公为一选。董氏还认为,金木水火土之“五行”,乃指五种行为,即孝子忠臣之行为,比如“忠”,乃是土德之谓,对君王之政而言,东方属木,象征农之本,而司农则尚仁,等等。总之,人的行为是天的模本,而人的情感亦无例外。春天生喜气,人无春气则不会博爱而容众,所谓天有喜怒哀乐之行,人亦有春秋冬夏之气,亦即,“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董仲舒“人副天数”的命题,是其天人感应思想的理论支柱,并由此倒向“天人合一”的神秘主义,构成中国人学的一大传统。

(3)灾异之本生于国家之失 董仲舒天人关系论的核心是其“灾异”说。他认为,天地之物有非常之变者谓之异,其小者谓之灾,其运作方式是灾常先至而异随之。灾先至表示天的谴告,异后来表示天的威怒。谴告之而人不知,便以威怒畏恐之,惊骇之,倘不知威恐,殃咎伤败乃至。灾异的这种运作方式,表明了天意的仁慈,而不是要故意给人不幸。董氏认为,明此理者,对灾异并不反感,而是庆幸天在关心人类,有意挽救人的过失,并以灾异报答人类。也就是说,有灾异之国乃是有幸之国。因此,董氏得出结论:“推灾异之象于前,然后图安危祸乱于后。”明白天谴而畏惧天威,内动于心志,外见于事情,修身审己,则国家必达于大治。可见,灾异之说乃专指国家之政,所谓“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世治而民知,则天地之化精,万物之美起;世乱而民乖,则天地之化伤,气生而灾害起。因此,作为天之子的皇帝君主,要对灾害之生负责。因为灾害之生表明天下未有和平;天下未有和平,表明天子之教化没有行达四方。作为王者,正则元气和顺,风雨适时,朱草生,嘉禾兴,不正则上变天,贼气并见。根据物类相召的原则,帝王之将兴,固然有美祥之先见,而其将亡之时,亦有妖孽之先见。显然,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从根本上讲,是认为人应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负责。所谓天象,不过是一种征兆,并不直接参与人事的兴衰。

(4)唯命是德庆 董仲舒天人关系论的必然结局是天命论。董氏认为,人生之时就有所谓大命,这是命的基础,但其间尚有变命存在,这种变命与政治有关。政不齐则人有怨怒之志,这将会使人处在危难之中。同时还会有其它偶然之事影响人之大命,所以,董氏强调人应注重这其中的变化,从而注意政治之得失。但董氏对天命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帝王身上。他认为,王者必受命而后王。受命之君乃受命于天,是天志之所见。而王者则应明天命,顺应天之要求。天的要求是为民而立王,所以,假如君王之德足以安民,天则予之王位;如果恶足以贼害民,天必夺之。比如殷无道而周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这是由来已久的天道,并不是因为有了汤王、武王一类的人才有的。所以,治乱兴废在于王者自己,并不是天命不可逆反,由此他提出“天子命无常,唯命是德庆”的命题。德庆是天命的内涵。然而,董氏也承认有人力所不能扭转的受命之符,比如孔子的西狩获麟。对此,董氏说:“天命成败圣人知之,有所不能救,命矣夫。”君王之命与不在位的圣人之命有所不同,作为个人的圣人,有时并不能改变天下的趋势。董仲舒的这一思想,是以德庆解释天命,保留有天命的形式,而填塞了道德的内容,并以此告诫君主要以德治国,反映了儒家的政治理想和政治态度。

(5)质朴之谓性 董仲舒的人性论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认为圣人之性不可以称作是性,斗筲之性也不可以称作性。他认为,可以作为人性来讨论的,只是中民之性。“名性不可以上,不可以下,以其中名之”。所以,董仲舒的人性论,只讲中人之性,是其人性论的另一方面。董氏认为,“质朴之谓性”,“性者生之质也”。人性是生而具有的,受后天教育而起的东西不可以称作是人之本性。所以,无论是恶和善,都是教训之所致,不可谓之性。但是,若无天生之素质,则教训也不能成善,而没有教化,质朴之性也不能自然成善。所以,善是先天与后天,即天性与人事相结合的产物。董氏着名的比喻是,性比于禾,善比于米;米出禾中,而禾不可能全部成为米。所以,善出于性,而性未可全为善。天有阴阳之施,人有贪仁之性。论理而言,人之性莫不欲善义,而不能义者,乃是利益之妨害。人有性有情,犹天有阳有阴,情亦是性,二者不可严格两分。所以,人性不可能尽为善,而是待教化才可为善。董氏认为,天生民性,有善之质而无善之实,于是立王者为之教化。如果人生而为善,则王者受命之后还能做什么呢?董仲舒的人性论,意在突出君主的政教之责,并对后世人性论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6)论人我之分 董仲舒十分重视他人与“我”的关系。他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法之所以要治人与我,是因为这涉及了仁与义的问题。他认为,所谓仁,是对他人而言的,而义是对“我”而言的。仁是爱人之名,不是爱我之谓,一个人虽然自爱甚厚,但不爱他人,便不能算做仁。义所要求的是正我而不是正他人;一个人倘不能自正,虽能正人,便不能算做义。如果我没有的东西而强求他人非有不可,我具有的东西又批评他人没有拥有,这是他人所不能接受的。所以,董氏认为,“仁主人,义主我”,仁谓往,义谓来。可见,董氏的人我之分,其关节点还是一种对自我的约束和律求,这是儒家自我之论的继续发展。

(7)正其道不谋其利 董仲舒的义利观是典型的儒家传统。他认为,义与利是人生来具有的,利养活人的身体,义修养人的精神。但是,因为精神贵于肉体,故养义贵于养利。为什么如此讲呢?董氏解释道,假如有人大有义而甚无利,虽处贫贱而行为荣耀;相反,人如甚有利而大无义,虽处富贵而倍受人鄙视。受鄙视则祸患深重,即使不会立受死罪,也会遭到伤殃之忧。然而,小人及普通民众不明此理,皆趋利而不趋义,所以他说:“今利之于小人而义之于大人”,认为大人重义,小人重利,所谓“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即是指仁者以道德为正路,以利益为私邪。以伦理为急务,以功利为贱薄(《汉书·艺文志》作“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董氏的义利观坚持义与利的两分和对立,认为人不能取义,是受到利的败坏。这一思想对后世儒者有极大的影响,同时也是构成中国传统思想的一大支柱。

(8)立王以为民 在董仲舒的政治理想国里,民亦有其特定的地位。他主张敬贤重民,同民之欲。这虽是早期儒家的观点,但在汉代,经董氏提出,则具有新的意义。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立王以为民也。”即认为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敢有君临万民之心,其责任是造福于民,即所谓什一而税,不夺民时,使役人民不过每年三日,从而使人民家给人足,同时还要教之以爱,使下人尊敬长老,无怨哀怒之患。董氏断言,其德行足以安民者,上天才予之以王位;有王位之后又去贼害人民者,天则夺去他的尊位。君王的行为要足以使人民自动向往,而国君是不能抛开人民而独立存在的。董仲舒的重民思想,虽然依然未谈及人民的权力,但对君主的要求却是明显而严格的。这一思想构成儒家人学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

(9)论生死荣辱 董仲舒认为,人的好荣憎辱之心,并非人自身的创制,而是天生具有的。但是天施与人的好恶之情并非无原则可言,因为天还施与人廉耻之心,而廉正是不会产生于奇耻大辱之中的。所以,他说:“至尊不可以生于至辱大羞,至辱亦不可以加于至尊大位。”人之所以为人,是要行仁义而羞可耻,并不是像鸟兽一样,只知道为生存为利益而奋争。一位贤人,是不会冒大辱而生存的,因为这是其本性所不能接受的。所以,身被大罪而不能去死,这是种无耻的行为,因为在此之时,死要胜过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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