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521页(2956字)
【生卒】:1868—1940
【介绍】:
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教育家,思想家。字鹤卿,号孑民,后改字仲申。浙江绍兴人。少时习旧学,青年时期连续中举人,成进士,1892年授翰林院庶吉士。1894年补编修,开始接触新学,倾向维新。1902年在上海创办中国教育会,并主持革命的“爱国学社”和“爱国女学”。1904年组织光复会,被推举为会长,次年秋加入同盟会,积极从事革命活动。1907年游学德国,攻读哲学、心理学、美学等,深受西方资产阶级哲学和社会学说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担任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总长,提出新的教育方针,反对忠君、尊孔、读经,确立了一系列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教育原则,对改革封建旧教育,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新式教育作出贡献。不久,因不满袁世凯专制,再赴西欧游学和考察。1916年回国,次年任北京大学校长,采取思想自由原则,实行兼容并包主义,提倡科学民主,使北京大学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中心。此后,曾任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大学院院长和中央研究院院长等职。“九一八”事变后,与宋庆龄、杨杏佛等知名人士在上海成它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7年后移居香港,病逝时,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发了唁电。蔡元培在人学思想上提出的“合群利群”,“舍己为群”,“为群伦不为小己”的人生观、工作是人生天责的人生目的论等,在近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论公民道德要旨 蔡元培明确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公民道德的要旨和大纲。他说:“何谓公民道德?曰,法兰西之革命也,所揭示者,曰自由、平等、亲爱。道德之要旨,尽于是矣。……三者诚一切道德之根源,而公民道德教育之所有事者也。”蔡元培又力图用中国传统观念对自由、平等、博爱的学说加以论证。他说:“自由者,‘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是也;古者盖谓之义。平等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古者盖谓之恕。友爱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也;古者盖谓之仁。”很显然这是一种很勉强的附会。但是,它反映了蔡元培企图证明西方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念适合中国国情这样一种愿望。蔡元培又进一步指出,在这三者中,自由、平等“皆由消极一方面言之”,而亲爱乃是“积极之道德”,尤为重要。因为人的能力生来是不平等的,“自卫力不平等”就造成了强弱之差;进一步又形成贫富的悬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禀之不齐,境遇之所迫”,许多人往往是“企自由而不遂,求与人平等而不能”,故真正的自由、平等很难实现。这就需要发扬亲爱的精神,即孔子所提倡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精神来弥补其不足。只有充分发挥亲爱的精神,方能实现平等、自由。
(2)为群伦不为小己 蔡元培人生观的中心内容是“合群利群”、“舍己为群”。他说:“教育而至于公民道德,宜若可为最终之鹄的矣。曰,未也。公民道德之教育,犹未能超轶于政治者也。世所谓最良政治者,不外乎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鹄的。最大多数者,积最少数之一人而成者也。一人之幸福,丰衣足食也,无灾无害也,不外现世之幸福。积一人幸福而为最大多数,其鹄的犹是”。蔡元培对“合群”与“一己”的相互关系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合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们生活于世界上,如果“孤立而自营,则冻馁且或难免;合众人之力而营之,而幸福之生涯,文明之事业,始有可言。”因此,“群者,所以谋各人公共之利益也。然使群而危险,非群中之人出万死不愿一生之计以保群,而群将亡。则不得已而有舍己为群之义务焉”。在他看来,“舍己为群之理由有二。一曰:己在群中,群亡则己随之而亡。今舍己以救群,群固不亡,己亦未必亡也。即群不亡,而己先不免于亡,亦较之群己俱亡者为胜。此有己之见存者也。一曰:立于群之地位,以观群中之一人,其价值必小于众人所合之群;牺牲其一而可以济众,何惮不为?一人作如是观,则得舍己为群之一人;人人作如是观,则得舍己为群之众人。此无己之见存者也。见不同,而舍己为群之决心则一”。这就从利害关系出发,说明群体价值大于个人价值,论证了牺牲个人的合理性,必要性。
(3)权利轻而义务重 蔡元培从“利群”的观点出发,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论述。他说:“权利者,为所有权自卫权等,凡有利于己者,皆属之。义务者,则凡尽吾力而有益于社会者,皆属之。”又说:“惟人之生存,既为义务,则何以又有权利?曰,尽义务者在有身,而所以保持此身使有以尽义务者,曰权利。如汽车然,非有燃料,则不能作工。权利者,人身之燃料也。”依据这个观点,蔡元培明确反对杨朱“为我,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的为我主义,同时也反对尼采“惟我独尊,而以利他主义为奴隶之道德”的观点,认为杨朱和尼采的观点“皆偏重权利之说”,他主张“轻权利”而“重义务”。在他看来,以意识之程度来衡量,生物和人类进化史表明,先有权利意识,而后才产生义务意识,即“公而忘私,国而忘家的意识。是权利之意识,较为幼稚;而义务之意识,较为高尚。”以范围之广狭来衡量,“无论何种权利,享受者以一身为限”;“至于义务,则如振兴实业,推行教育之类,享其利益者,其人数可以无限。是权利之范围狭,而义务之范围广也。”以时效之久暂来衡量,“无论何种权利,享受者以一生为限”,“至于义务,如禹之治水,雷绥佛之凿苏彝士河,汽机电机之发明,文学家美术家之着作,则其人虽死而效力常存。是权利之时效短,而义务之时效长也”。当然,他并不否定利权的必要。他认为,人们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享有权利是人们能够尽义务的前提。“人类以在此世界有当尽之义务,不得不生存其身体。又以此义务者非数十年之寿命所能竣,而不得不谋其种姓之生存。以图其身体若种姓之生存,而不能不有所资以营养,于是有吸收之权利。又或吾人所以尽务之身体若种姓,及夫所资以生存之具,无端受外界之侵害,将坐是而失其所以尽务之自由,于是有抵抗之权利。此正负两式之权利;由义务而演出者也”。由此他强调“义务为主”,“权利为从”,“权利轻而义务重,且人类实为义务而生存”。
(4)工是人生之天责 蔡元培一反历来统治阶级轻视劳动,卑视劳动阶级的观念,提出“工是人生之天责”的人生目的论。他说,“人不能有生而无死。现实之幸福,临死而消灭。人而仅仅以临死消灭之幸福为鹄的,则所谓人生者有何等价值乎?”又说:“西人有句格言:‘人不是为食而生活,是为生而食的。’我仿他的语调造一句:‘人不是为生而工,是为工而生的。’有一种做工的人自己说是‘谋生’,仿佛是为生而工的凭据。但这是经济界病的现状,决非全部的人生观。”他例举人类对于科学、技术、哲学和美术的发展说明,科学家为了新发明,往往牺牲生命;文学家美术家的着作,往往不被同时代人理解,遭到揶揄非笑;哲学家的新主义,也往往受旧社会的反对。但是,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冒险做工”,乃是“出于自然的冲动,决非是为生活的欲望强迫而成的。”他们“知道工是人生的天责”这种把劳动、工作、创造作为人生目的,是极为宝贵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