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09页(1224字)

编撰人不详。是元代一部有关诏令、条格、断例的汇编。全名叫《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就体例而言,《元典章》首开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先河。其内容主要包括元世祖到元英宗至治二年(1320)间的诏令、条格和案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关于封建国家制度的政令。如《诏令》中的皇帝“登宝位诏”、“建元诏”、“改元诏”、“建国都诏”、“建国号诏”、“立皇太子诏”等;(2)关于提高统治效能的诏令。如《圣政》中的“振朝纲”,要求中书省“辅弼朕躬,总理庶政”,一切重大行政事务,都须经过中书省,“毋得隔越奏闻”,违者究治。在“守法令”门中,要求各级官吏对国家颁行的法律“凡在有司,其务遵守”。以保证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实现。(3)关于行政制度的规定。在《朝纲》、《台纲》、《吏部》中的“设立宪台格例”、“设立廉访司”以及“官制”、“职制”、“吏制”、“公规”各条格,规定封建国家机构与职权、官吏的品级、职守与选免,以及文印案牍的管理。(4)关于民事和婚姻方面的规定。在《户部》、《礼部》各门中的“户计”、“田宅”、“婚姻”、“婚礼”等各条格中,规定了田宅买卖,钱债利息,房屋租赁,和顾脚价,婚嫁制度等。(5)关于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工部》、《户部》各门中有关产品质量方面,如布帛不得“以长为短,以疏为密”;关于水利方面,要“修筑堤岸防水”;关于植树绿化方面,要求“道旁等处栽树”;关于货币管理方面,规定“整治钞法”,禁止伪钞,以及酒课、铁课、盐法、茶法、税法和仓库管理等。(6)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在《刑部》门中的“诸恶(十恶)”,“诸杀”(包括故、劫、斗、误、戏、过失杀等),“殴詈”、“诸奸”(包括强、和、吓、纵、指、凡奸等),“诸贼”、“诸盗”等条格中,规定了各类犯罪及其应处的刑罚。在“刑制”条格中,规定了刑罚制度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部”一门是《元典章》中条格、判例最多的部分,共十九卷,占全书六十卷的近三分之一,反映了元统治者以刑法作为维护封建专制镇压人民的重要工具。(7)关于诉讼制度。《元典章·刑部》门中的“诉讼”、“书状”、“听讼”、“告事”、“问事”、“原告”、“被告”、“越诉”、以及“刑狱”等条格、案例,对起诉、审讯、刑具等都有详细规定。

《元典章》虽有元时刻本,但后世仅有抄本流传,辗转抄写,脱漏错误很多,其中有许多方言俗语,不易看懂。现在通行的本子是清末光绪三十三、四年间(1907-1908),沈家本据丁氏藏本重校刻行的,通称沈刻本。这个本子刻印虽精,而文句多误,1925年故宫发现元刻本,陈垣先生以此为底本,参以其它抄本,校正沈刻本脱误之处达1万2千多条,写成《元典章校补》一书,内容包括校勘札记六卷,补正阙文三卷,改正表格一卷。1976年台湾故宫博物院将其所藏的元刊本《元典章》影印出版,为研究元代法制提供了很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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