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马可·土利马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24页(924字)

【生卒】:前106—前43

【介绍】:

古罗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和雄辩家。出身于骑士家庭,精通希腊哲学,后又学习法律,早年在罗马做律师,前75年曾任西西里亚的会计官,前63年当选为罗马执政官。后为安东尼所杀害。

在学术上,西塞罗的主要贡献是将希腊哲学思想普及到罗马人之中,并确定拉丁文哲学术语。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着作有《共和国篇》、《法律篇》和《论职务》等。在理论上他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思想,尤其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并将自然法观念与罗马实在法相揉和,成为罗马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西塞罗认为国家起源于人民生活的需要。它的目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精神的,一是物质的。所谓精神的是指国家的作用是维护社会正义,如果失去伦理方面的目的,就不成其为国家。所谓物质方面的目的是指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在他看来,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他说:“国家是在大家公认的法律和正义之下的一种人群,以谋全体的便利。”(《共和国篇》第25页)为了实现国家的目的,就需要有一个维护正义的政府。执政者的责任是以法律保护公民的利益。因而强调法治原则,西塞罗在《法律篇》中指出,法律管理执政者,犹如执政者管辖人民,……执政者是有声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者。他所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奴隶主共和制。在法学方面,西塞罗强调自然法的作用,提倡自然平等。他认为,世界上有自然法存在,它渊源于人的理性、正义和神意,自然法具有普遍性,是世界的宪法,拘束全人类。自然法合乎自然的要求,永恒不变。它的庄严在呼唤人们尽自己的社会职责,它禁止人们为非作歹。不过自然法对坏人不能生效。西塞罗实际上把自然法看成是约束人类的一种道德规范,是实在法的基础。西塞罗的自然平等观,是相信人人都具有理性,人人都具有荣誉感和自卑感,能够分辨正误,接受经验和知识。他指出,财产数量的差别并不妨碍人们之间的平等,唯有错误、恶习和谬见才会阻碍人们在事实上的平等。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对罗马法学家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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