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1页(907字)

规范进出中国国境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法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其立法宗旨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该法共有8章59条,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被检疫物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法定职权,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②进境检疫程序与制度;出境检疫程序与物品处理制度;过境检疫制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③出境过境检疫程序与制度。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验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防害处理的,不准出境;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经指定口岸和路线过境,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包装,检验合格的准予过境。④携带、邮寄物检疫制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验或防害处理合格后放行,出境的,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可以检疫;运输工具检疫,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异物依照检疫机关规定处理,进境车辆由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⑤法律责任。违反该法规定,由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或吊销已取得的检疫单证,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检疫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防止国境外动植物病源的传入,保护农、林、牧业生产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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