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9页(2047字)

我国公民如何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如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原则的具体化。1989年10月3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正式实施。

1979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开始筹备该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新宪法公布以后,公安部继续进行调查和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1985年9月拟出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条例草案》。鉴于当时制定全国性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条件尚不成熟,为取得经验,由北京、上海、广东等17个省市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游行示威的地方性法规。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共5章36条,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是:

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指出,本法所称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为实现“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为实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如果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所经区、县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

规定了申请许可游行的法律程序和法定情形。凡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时,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该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申请游行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由该主管机关立即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许可: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的;④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法还规定,申请人对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规定了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具体要求;①公民不许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②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③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立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除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主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是扰乱、冲击和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都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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