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4页(1325字)

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对着译作品稿酬依法进行的管理。根据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着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着译者基本稿酬,并按印数付给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基本稿酬标准规定如下:①着作稿:每千字10元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着作,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40元。②翻译稿:每千字8元至20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5元。③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特别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最多不超过15元。④词书稿:词书条目,按着作标准计算,另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百科全书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⑤根据他人着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着作标准的40%至60%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⑥译文的校对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⑦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⑧约请社外人员编选或编辑加工的书稿,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⑨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按每万字10元至20元付审稿费,对于繁难的专着,可提高到40元。

印数稿酬标准规定如下:①一般书籍按基本稿酬的百分比计算:印数在1万册以内的,以1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印数超过1万册的,其超过部分每千册付0.8%。②对确有学术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着,印数1万册以内的,付基本稿酬的30%。③上述所规定册数,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④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大量印行的着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上述规定标准付费;超过10万册以上,按上述规定的30%至50%付酬。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着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着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着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着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着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着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的,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作品,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死亡超过30年的,重印其作品不再付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作品,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支付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对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出版者同着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着译者样书,一般应送10至2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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