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0页(502字)

规范国家计量管理工作和计量标准的法律。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该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其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该法还具体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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