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0页(1119字)

中国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而颁布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9章43条。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除了规定本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政府的职责、教师的主管部门之外,还明确规定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等等。第二章权利和义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等等权利,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等等的义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为此也应当履行有关的职责。第三章资格和任用,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同时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还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第四章培养和培训,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培养和培训教师。第五章考核,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考核结果是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章待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的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等等。第七章奖励,规定政府和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或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优异的,都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除了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教师违法乱纪这两种情况,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之外,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对于本法中“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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