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沃里弗·温戴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8页(797字)

【生卒】:1841—1935

【介绍】:

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出生于萨诸塞州波士顿城一个贵族后裔的家庭。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867年开业当律师。1881年出版《普通法》,获得极大声誉,后被聘为哈佛大学法学教授。1902-1932年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935年去世。

霍姆斯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他否认客观真理,从主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不过是法院做出的预测而已。他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反对把法律看成僵死的逻辑推理的教条,要求用所谓发展的眼光综合社会和历史因素来看待法律。在这一前提下,他提出所谓“活的法律论”、“法院立法论”、“法官预测论”、“法官作为论”等主张。在他看来,任何法律规范,只不过是立法者对法律的见解。法官对这种见解可以采纳,也可以完全不采纳。因为各种法律规范,无论表现为法律,还是表现为判例,都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某种凝固的东西,并落后于生活实际。

霍姆斯鼓吹的“法官预测论”,主张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要的不是去看法律条条如何规定,而是要考虑在这一案件中有哪些因素值得注意,过去在相同的条件下法官是怎样处理的,有些什么因素能使法官做出判决等等,根据以上预测做出判决。

霍姆斯宣扬的“法官作为论”认为,法律是人的仆人而不是主人,法律条文是死的文字,只有法官在考察活的现象或现实行为以后,才能说明“生命”。他断言,法律就是法官的行为。法官行为的作用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的动因,二是心理深处的动因。在这两种因素中,心理因素是主要的。这种理论为资产阶级的司法专横、法官擅断和抛弃法制等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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