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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遭难烈士及被祸工人农民家属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07页(234字)

1927年11月18日至21日召开的海丰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该决议案规定抚恤遭难烈士及被祸工人、农民家属办法共有6项:(一)由大会着苏维埃政府令各区乡政府调查遭难烈士及被祸工人、农民家属于五日内报告县苏维埃政府;(二)清查逆产拨交遭难烈士家属及被祸农民、工人;(三)定期开追悼死难烈士大会;(四)抚恤死难烈士家属,除由县苏维埃政府拨款抚恤外,由各乡区另筹别款补助;(五)救济受伤兵士;(六)建死难烈士纪念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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