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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800页(1287字)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转让额)×税率

1993年12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上可概括为劳务和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原有十四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这样,还剩十二个税目。税改后,所剩八个税目,“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事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将“文化体育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销售收入的一般避税方法可参见《国税工作手册》中“消费税的避税与反避税”一节。这里仅就营业税避税与反避税的-些特有方法进行探讨。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帐,或记入往来帐,然后就被缩小的所谓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帐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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