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8页(425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3.7.1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设立和收取:(1)游人、车辆、船只或飞机进入省立公园的入园费。(2)使用省立公园或省立公园中的任何设施或服务的费用。(3)有关省立公园的任何执照、许可证、租约或授予其他权利的费用和租金。第3.7.2条规定:(1)下列项目在统一收入基金账户中单独核算:依据本法和条例收取的所有罚款、收费和租金;由皇室根据在本法和条例下制定的协议收取的全部费用;由皇室收回的全部成本。(2)根据财政管理法,记入单独账号贷方的是为专门目的支付给安大略省的资金。(3)部长可以指示从单独账户上将资金支付给部长,或部长专门指定的人,如果支付用途与省立公园目的相关;或支付将用于:根据本法和条例归还某一款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或根据本法第3.15(2)款支付的款项。(4)部长将保证每年提交一份单独账户的财政状况报告。(5)部长将向议会副总督提交报告并呈议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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