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页(1020字)
劳工是香港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要继续维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制定适合于香港实际的劳工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当然不可能对劳工政策作详尽的规定,但它却为特别行政区劳工政策的制定作了全面而又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将制订特别行政区具体的劳工政策的权力授予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法有关劳工的条款共10条,占基本法全部条文的1/16,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有关劳工权利的保障: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33条规定:“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第36条规定:“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退休保障的内容在《联合声明》中没有写入,是草委在充分听取香港劳工界的意见,并注意到九七前香港劳工制度在这方面的缺陷而加写的。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2)有关公务员福利的保障:基本法第100条规定,香港特区成立前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公务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先标准;第103条规定,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员(包括特别行政区成立前),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其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3)有关香港劳工团体与外界劳工团体的相互关系:基本法第148条规定,香港劳工团体与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第149条规定,香港劳工团体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可根据需要,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基本法从以上三方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劳工政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香港特区宪制性法律这一层面上为香港劳工权益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如此,基本法还通过第147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授权特别行政区可就劳工的权益和保障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这样,特别行政区劳工的权益和保障就有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