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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282字)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5章16条。主要内容:规定自中央到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城市苏维埃,均设立工农检察部或科的组织,其任务为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并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企业工作人员之权。发现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以便进行法律检查或裁判。规定在检察部之下设控告局,以接受工农对于政府机关缺点错误的控告。组织突击队以突击检查某些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条例还对检察部工作方法、工作人员的选择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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