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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308字)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5章22条。主要内容:宣布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取得和增加财政收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为达到上述目标,规定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税收的基本原则是把主要财政负担放在剥削者身上;被剥削的劳动群众免除其纳税的业务;税种分农业税、商业税和工业税三种,为保护和促进苏区工业的发展,先开征农业税和商业税,工业产品暂缓征收出厂税;商业税的征收分为出入境通过税和商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农业税分为田林税和山林税。该税则的颁布、实施,使中央苏区有了固定的经济来源,有力地保障了革命战争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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