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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387字)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发。1932年1月颁行。共8章55条。规定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人民,凡年满十六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削者、宗教职业者、国民党军政官员、精神病患者、罪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办理选举的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苏维埃政府主席不得同时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和主席;选举的手续,乡、城市苏维埃代表直接选举,全国、省、县苏维埃代表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细则还对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举程序、代表与居民的比例等作了明确规定。1931年12月,又增补制订了《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2年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的第8号训令,完善了该选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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