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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268字)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共7条。颁布的目的是使苏维埃共和国各行政区域的划分适合革命斗争的需要。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乡区县管辖范围重新划分的标准;规定省苏管辖范围在目前应依照战争与地势的原则划分;乡的重新划分,以不改变旧有分田单位为原则;各级行政区域的名称一般司沿用旧有名称,无旧名可沿用者必要时可采用当地伟大斗争事件,或牺牲的伟大革命领袖的名字;各省县级苏维埃重新划分区县、拟定名称后,除报省苏批准外,并须报告中央政府备案;省区由中央政府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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