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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9页(313字)

1932年2月1日颁布。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联合签发。共7章34条。主要内容:规定凡在红军游击队、独立师、独立团、赤色警卫连等武装队伍服军役的,无论军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触犯刑法、军事刑法及其他法律均由军事裁判所审理;裁判所分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四种,并规定高级裁判所隶属最高法院;初级军事裁判所所长和裁判员由士兵代表大会推举,高级军事裁判所所长和裁判员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提名经最高法院核准。此外,该条例还对各级军事裁判所的裁判及其裁判手续、军事检查所的组织及任务、经费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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