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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西苏区土地革命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273页(1816字)

湘鄂西苏区广大贫苦农民在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领导下,打破旧有的土地占有制度重新分配土地的革命运动。湘鄂西苏区的土地革命运动,经历了逐步摸索的过程。1927年的秋收起义和1928年的年关斗争,湘鄂西的党组织都提出了土地革命的要求,但由于当时革命武装刚建立,苏维埃政权还未普遍建立,土地革命只停留在宣传动员和开展减租、抗租、打击土豪劣绅和没收其财物的阶段。随后,在个别比较稳定的游击根据地内,废除了地主的各种田契和地租,宣布地主的田地归原耕的佃农耕种,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1929年,洪湖和湘鄂边苏区初步形成,土地革命运动在一些比较稳定的中心区域有所开展,但也尚未普遍进行。1929年12月,中共鄂西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总结了湘鄂西土地革命的经验,并根据中共“六大”通过的有关文件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和《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前一文件,规定了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是“从雇农起至中农止”,“贫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雇农是党在农村的基础”;后一文件,规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产、官产或无主的荒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对于富农,则强调开展“反富农斗争”,忽视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的重要意义。根据这些文件精神,1929年冬和1931年春,洪湖苏区的江陵、监利、石首和沔阳等县部分农村,开展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据1930年3月31日的《鄂西报告》说:“江陵、监利、石首三县……地主豪绅、祠堂、庙宇的土地均已没收,并由政府分配。”1930年7月,红二军团成立后,湘鄂西苏区得到了巩固和扩大,普遍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已经成熟。这年9月召开了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通过了《政治任务决议大纲》和《土地问题决议大纲》等文件,特别是后一文件,明确规定了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没收土地的对象、分配土地的对象、分配土地的方法等重大问题(详见本书湘鄂西苏区“法规条例”的有关条目)。同年10月,又在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颁布了《土地革命法令》这一重要文件,把《土地问题决议大纲》中的规定,作了条文化和法律化,使上述有关土地革命的方针政策更加明确和具体。根据决议和法令的规定,1930年秋到1931年春,湘鄂西苏区的许多县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普遍进行了分配土地的革命运动。据1931年2月20日的《湘鄂西特委报告(一)》记载:“江、石、监、沔、潜、华的土地问题早经分配。去冬(指1930年冬——引者)又按照人口及劳动力混合为标准重新分配一次”;“解决的办法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一切公田、沙田以及半地主性富农其多余出租的一部分土地,平均分配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中农土地不动。”湘鄂西苏区分配土地的步骤和方法是:先由各县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作出实行土地革命的决定,有的还颁布本地区的《土地改革法》,并自县至区、乡成立或健全土地委员会,县由5人到7人组成,区、乡由3到5人组成,村成立贫农团,作为各级具体领导土地革命的机构。接着进行干部训练,有的召开干部会议,有的举办训练班,由领导干部讲解土地革命的意义、方针政策、分配方法等。在此基础上,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调查、统计本乡村土地占有和人口情况,依靠贫雇农和骨干,划分农村的阶级成份,烧毁地主藉以盘剥农民的各种契约,宣布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没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和多余的耕、农具。随后,以乡或村为单位,以人口和劳动能力相结合为标准,用肥瘦搭配方法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地主及其子女也分得一份土地。湘鄂西苏区的土地革命,在1931年夏季前,其路线和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改变了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在具体执行中,也有侵犯中农利益和错误地把富农当作敌人打击的现象。而从1931年3月,中共中央湘鄂西分局成立后,夏曦却极力贯彻王明“左”倾错误,把过去以周逸群为书记中共湘鄂西特委领导的土地革命,一概斥之为“立三路线”和“富农路线”而全盘否定,于同年5月,以“加紧反对富农斗争”和“彻底平分一切土地”为口号,重新进行土地分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政策,使这一运动受到“左”倾错误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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