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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1页(412字)

1931年9月1日,由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制定颁行,共14条。主要内容:规定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之执法机关,关于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的事件,革命军事法庭概得接受处理;革命军事法庭对于军队中的政治犯,在经过军事委员会主席或政治委员与政治部主任的许可时,得接受处理。但在初审以后,对于违背军事纪律的罪犯定谳后,应将其转解政治保卫局或通知保卫局前来会审;革命军事法庭为委员集权制,以5人至13人组成,庭长的权限高于委员会;革命军事法庭对于案犯的最后定谳及执法,必须经过其直属的上级军事委员会主席或直属上级军事长官与政治委员的批准;革命军事法庭与同级政治保卫局应发生极亲密的横向关系,而同受政治委员的领导与指挥;红军中师以上、地方各县军区中指挥部及军委分会之下,均应建立革命军事法庭。此外,对军事法庭与地方革命法庭、苏维埃政府的关系,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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