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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湘鄂赣边境工农兵苏维埃政府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89页(1191字)

1930年5月湘鄂赣边境暴动委员会颁发。全文共8章44条。第一章,宣言及政纲;第二章,组织原则;第三章,边境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第四章,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第五章,区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第六章,乡及村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第七章,选举法;第八章,附则。这是一部比较完善的苏维埃政权组织法,不仅对湘鄂赣边境和县、区、乡、村各级苏维埃如何组织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产生办法、苏维埃政府的职权、内设机构等作了规定,而且在开头的“宣言及政纲”一章中,明确地宣布了党在这一边区的斗争纲领。又如第三章,规定“边境工农兵代表大会为边境苏维埃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有10项:1.接受上级机关之一切决议;2.批准及改订边境范围内各级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3.决议边境范围内一切地方问题;4.接受和批准执行委员会之报告和提议;5.划分行政区域并裁判各级苏维埃政府间的争执;6.确定财政经济计划,统一财政,编制预算,审查决议;7.确定行政方针及编练红军赤卫军之计划;8.决议及改订一切法令及政纲;9.确定与邻区苏维埃政府的关系并对外解决与邻区发生的一切重大问题;10.选举及撤换边境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及出席上级代表大会之代表。关于边境苏维埃政府的职权,规定为6项:1.接受并执行上级苏维埃政府之命令及决议;2.接受并执行边境工农兵代表大会之决议;3.遇紧急事项不能召集代表大会时,得决议并处理一切紧急问题,但事后仍须报告代表大会得其追认;4.接受和批准各县苏维埃政府之报告及提议;5.选举及撤换常务委员和出席上级或下级行政会议的代表;6.根据实际情形决定选举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并接受上级之指示召集代表大会,准备对大会之一切报告,编定议事日程。关于边境苏维埃政府内设机构,规定除主席外,设军事、财政、经济、土地、裁判、肃反、粮食、市政、卫生、文化和劳动保险等11个委员会。在第四章,规定县工农兵代表大会为县苏维埃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为5项,县苏维埃政府的职权为5项,内设机构除主席外,为赤卫、财政、经济、土地、食粮、肃反、裁判、市政、卫生、文化等10个委员会。在第五章,规定区工农兵代表大会为区苏维埃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为5项,区苏维埃政府的职权也为5项,内设除主席外,为财政、裁判兼肃反、食粮、文化等委员和经济委员会。在第六章,规定乡及村的乡民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为乡苏维埃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为5项,乡苏维埃政府的职权也为5项,内设除主席外,为赤卫、财政、裁判兼肃反、文化等委员和土地委员会。村苏维埃政府则由全村群众大会选举产生,由执行委员3人、候补委员2人组成。这个组织法还在第一章,提出了湘鄂赣边境工农兵暴动委员会革命政纲25条,其内容大致和1929年10月2日公布的《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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