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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粮食、肃反问题的布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713页(1122字)

原件无时间。根据布告开头有“工农群众们:秋收到了”之语,估计为1933年秋颁布。布告分为三部分:一、关于土地的;二、关于粮食的;三、关于肃反与监督等。土地部分,又分甲乙丙丁4款。甲、“凡没有没收的豪绅、地主、反动的土地,立即连粮食没收;富农的好土地未没收的立即没收;没收的土地立即按照土地法令给雇工、贫农、中农彻底分配。红军公田不得超过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三。乙、田分给谁粮食就归谁收,田就归分得者永远私有;中农的土地不能侵犯,不够的也要分得土地。丙、凡参加红军游击队的分得好土地,由苏维埃雇人代耕,代耕的得听便获得一定的报酬。丁、秋收后分得土地的人立即秋耕,不得荒废,田地多的地方全由穷人多分,不得划归苏维埃机关。粮食部分,也分甲、乙、丙、丁4款。甲、“分得土地的人,立即收割粮食(土地的原有主绝无干涉之权),凡没有没收过的豪绅、地主、反动及富农的好土地上的粮食,立即由雇工、贫农、中农分配收割。如地主、富农已经将粮食收割的,亦必按法令没收,连田分给穷苦工农。”乙、“红军公田粮食应由苏维埃负责督促代耕者,提前收割交区苏保存。红军家属的田地亦由苏维埃督促帮助收割。”丙、“为供给地方武装,按每人每年吃穿尽够有余为准,每个成年五背田起算,分两季捐纳(五背捐五升,六背捐七升五,八背一斗二升五,九背一斗五,十背二斗。老年小孩按四背起,富农按三背起,照上面比例推算)。此数以下不缴。升斗规定,五斤一升,十升一斗,两斗一背。应纳公粮自动送交区苏公粮仓妥存。苏维埃只分十分之四,社会保险十分之二,其余十分之四供给红军。”丁、“被压迫走的工农群众应立即回家,同样分得田和粮食。三月以后回家经考查与穷人担保后,得酌量分得田地和粮食。他原有的田地里粮食,由苏维埃雇人代收,交乡苏或区苏专仓代管。富农、地主逃走者,田地粮食由穷人收割分配。”肃反与监督部分,只分甲、乙、丙3款。甲、“豪绅、地主、富农和一切反动派的田地被没收后,如有反抗把持或暗中威吓抢收,造谣惑众,应由群众自动肃清之,或拘捕处以极刑。”乙、“豪绅、地主、富农的拼命反抗,需要全体工农群众加紧武装,多造土枪、土炮、火药、刀、矛,予以彻底肃反。如有庇护反动,得交苏维埃革命法庭处理或径交群众大会处理。”丙、“苏维埃机关及经营粮食人员必须严守阶级路线和苏维埃法令执行,如有侵犯中农危害穷人或营私舞弊,借公报私,以消极怠工破坏本条例者,得由工农群众向革命法庭或上级苏维埃机关控诉;案情严重者,得先据实监视之。”这份报告,带有“左”倾错误,即把富农和地主、豪绅同等对待,同时对地主、豪绅、富农的粮食采取由贫雇中农收割和没收的做法,也是不给生活出路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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