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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2页(298字)

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1988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规定的极少数纳税人可获得减免税照顾外,一般纳税人均应依法征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和定额税率。其中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10元;中等城市为0.4~8元;小城市为0.3~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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