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91页(325字)
亦称“应收应付制”。在银行业务中,债权、债务一经发生,不论其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要在表内使用对应科目记账的规定。或者在会计核算中,对各项收支和费用,按照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标准来确定其归属期。凡属于本期的各项收支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均应作为本期的收支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支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支和费用处理。
中国金融业于1993年7月1日开始,由“收付实现制”转为“权责发生制”。采用权责发生制,能正确反映业务活动情况和盈亏状况,但经常或在年终时要调整账项,手续较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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