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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固定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3页(314字)

中央预算享有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享有的收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为完成其事权而必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作保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1997年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为:进口产品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增值税、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一般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关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关税、国有银行所得税、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政府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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