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限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3页(893字)
按照有关金融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的核定。①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是: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③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