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5页(640字)

法律规定免除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特定情形。各国之所以要规定国家对某些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是因为在现代国家行政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运用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政治目标密切相关,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高度的机密性、风险性和政策性、权威性。为了保障这些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充分运用,故以法律规定免除其一般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免责的主要范围包括:①行政立法行为。英国最先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惯例,国王对上下议院立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近年来法国、德国、日本在判例中,对这一范围有所松动。我国对于行政立法造成的损害实行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原则。②国家行为,主要指国防、外交行为等。③内部行政行为,有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责任予以豁免。④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法通常对自由裁量行为实行有限制的责任豁免。⑤邮政行为。⑥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致使损害发生的行为;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国家行为、不符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及适用民法上的抗辩事由。其他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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