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3页(3646字)

在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各族人民之间的互相关系。

民族是历史的范畴,有它自己的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民族作为人类最早的共同体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从原始群到氏族,由氏族到部落,由部落到部落联盟,部落联盟又发展成为民族,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氏族部落制度宣告消灭,原有的民族经过长期分化和同化,融合成为新的民族,其中,有的是从几个旧的民族分化出来的部分人融合成为新的民族,有的是在长期跨民族交流中丧失本民族特性而融合与同化于另一个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代替封建经济之后,随之形成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民族。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形成了社会主义民族。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虽同是属于现代民族范畴,然而资产阶级民族及其民族关系和社会主义民族及其民族关系的命运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的命运同资本主义的存亡联系在一起,其民族关系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后者的命运是人类进入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无阶级社会后自行逐步消亡,其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是对资本主义民族关系的否定。我国各族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消灭剥削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在改变资产阶级民族关系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人民成为“新国家的主人”,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提出了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而奋斗的目标。1954年《宪法》序言指出,建国以来进行的“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这部宪法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并指出“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这就表明,我国自50年代中期开始,在建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道路上迈进了巨大的一步。当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提前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因而是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后,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成为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形成。但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混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以及敌我界限,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样地犯了反右斗争扩大化错误,不适当地掀起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把正当的民族感情和正常的工作意见当作地方民族主义,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士。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制造“叛国集团”,又伤害了许多经党多年培养的民族干部。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端正了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民族工作得到加强并收到显着成效。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郑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前景是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个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各项变革,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其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进行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民族压迫制度和民族歧视。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解放前,许多民族长期处在落后的社会形态,约有60万人口的佤族、景颇、独、布朗、鄂伦春、赫哲等十多个民族处在保持原始公社制残余的社会;约有1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处在奴隶制社会,如大小凉山的彝族地区;其他30个少数民族当时约有3500万人口,分别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国家根据1953年党中央讨论通过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在民族问题上的任务的意见,对处在封建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对保持奴隶制的彝族地区进行“和平协商民主改革”,对保持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帮助发展生产、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使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民族跨越一个或几个历史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为少数民族的繁荣发展、兴旺昌盛,扫除了最大障碍,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为消灭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又一个特点,是我国少数民族在汉族同胞的帮助下大力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消灭各民族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少数民族有可能在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文化上赶上我国主体民族的发展水平。提高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教育文化水平的关键是国家的帮助。我国1982年《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不仅承担了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责任,并且保证“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所谓国家的帮助,是指在少数民族“自力更生”前提下,国家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提供必要的支援,以促进其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建立起现代化工业基础。除个别地区外,都有了铁路、公路和民用航空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得到发展,许多少数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学校,培养了本民族的中小学生、大学生、专家和干部。

克思主义民族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指导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的发展存在着差别和不平衡,但是从来就没有“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的区别。每一个民族都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对人类文明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切民族,不论大小强弱、先进与后进,都应处于同等的地位。马克思指出,压迫别的民族的民族,其本身也是不自由的。

我国政府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多民族关系的特点,制定并贯彻执行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本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在各项民族政策中,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其基本原则,是各项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实现和巩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就必须反对危害民族平等、破坏民族团结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即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各族人民之间不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矛盾,但只要民族差别、民族特点,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存在,民族之间非对抗性矛盾将继续存在。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就要照顾和承认民族差别和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更不可以把正当的民族感情当作民族主义。正确处理此类人民内部矛盾,有助于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解决中国境内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除现已建立1500多个民族乡之外,共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共159个,使更多的少数民族有机会实行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政策进一步深入人心。由于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建设方面得到国家和汉族地区的大力帮助,使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生活逐年有所改善,因而对我国主体民族的信赖感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不断地巩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关系到尊重少数民族历史传统、心理素质、民族感情、人格尊严的原则问题。因此我国主管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关于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对其中不利于少数民族身心健康和发展的,也只能通过宣传让他们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反映在文化生活领域内的风俗习惯,一般不宜随意改革。语言文字是各民族之间的交际手段,也是交流思想的工具。新中国成立以来,不仅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还帮助其发展语言文字,对于没有文字的民族帮助其创造文字。为了增进相互理解,国家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以促进民族团结、共同发展。宗教信仰,同民族关系有密切联系。我国某些少数民族的思想、感情、风俗、习惯往往同宗教结合在一起,我国宗教问题常具有民族性。在我国,一直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宗教场所的宗教活动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宣传,也不得在教徒中间开展有神或无神的辩论;宗教组织或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刊物。正确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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