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2页(1014字)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反映无产阶级意志与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7月由当时的苏维埃俄国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部宪法除前言外,共分6篇,17章,90条。《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该宪法的第一篇,鲜明地表现了这部宪法的无产阶级性质,其他各篇分别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苏维埃政权的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和国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苏联、蒙古人民共和国等少数国家制定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东欧以及亚、非、拉地区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还表现在由于各社会主义国家具体国情的不同而使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如苏联在政体上实行的是苏维埃制度,采用两院制,实行苏联共产党一党执政,并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等,而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政体是“一院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并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采用单一制等。1989年以后随着前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量的发展上遭受了一次重大挫折,但由于中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越南)实行较为灵活的经济政策,并对政治体制作了一些必要的变革,从而使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相比,社会主义宪法具有鲜明的本质特征,即:①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宣布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动摇的领导地位;③依照巴黎公社所确立的议行合一原则规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④明确宣布无产阶级对剥削阶级的专政,确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⑤在人权的保护上更加注重集体、民族与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并不妨碍社会主义宪法在其他非本质的方面借鉴资本主义宪法的长处,事实上,以中国为代表的推行改革路线的一些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宪政实践在制约政府权力,监督政府守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障社会经济自由与公民个人人权等方面都显现出增强的趋势。从而表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与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某些非本质方面具有共同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