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0页(462字)

国家民政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撤销及日常监督所进行的管理。社会团体,简称“社团”,指有一定宗旨,为实现特定目的,经过法律手段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经营性的社团,如企业法人。狭义上仅指从事某一公益性事业的社团,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社团管理法规中所指的社团取狭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社会团体的原则、社团管理的管辖范围、社团成立的条件、社团登记的程序、社团活动的原则、社团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5日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境内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①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②监督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的法规,履行登记手续;③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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