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0页(453字)

简称“社团”。在西方,亦称为“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在中国,指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公民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社会组织。它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即人民团体,如工会、青年会、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即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文艺工作团体(即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社会团体,如摄影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即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社会团体,如法学会)、宗教团体(即从事宗教活动的社会团体,如道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团体。它的名称主要有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等,但不包括政党、营利性团体(如公司、企业等)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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