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9页(548字)

国家体育行政机关为推动和组织群众参加体育活动而实施的管理。社会体育又称群众体育,是指公民参加体育锻炼、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社会体育活动的原则是: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社会体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有开展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来指导社会体育活动。国家应当为群众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在社会体育管理中,主要应根据国家法定的社会体育活动原则,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号召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注意提高身体素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本行政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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