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9页(338字)

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的各种类型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和生活教育,以及举办的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1987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困难,对办学成绩卓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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