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9页(487字)

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组织、团体及舆论工具对行政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一种。社会监督是国家管理民主原则的直接体现,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它包括政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监督和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应通过举行报告会、座谈会,组织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国家机关宣传和贯彻政策,改进工作,并在这些活动中发挥监督作用。中共中央1990年1月31日在一个文件中指出:“各级行政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经常听取它们对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它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的举报”。人民群众依法运用舆论工具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社会监督虽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但它一方面可以引起国家监督的启动和实施,另一方面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信任程度,因而在行政法制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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