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出口交易组合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405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20条规定,进出口组合为法人。第21条规定,进出口组合,为圆满地调整以该地区作为发送地而出口货物的出口交易与以该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货物的进口交易之间的关系来确立其出口交易与进口交易的秩序,除非将被认为设立进出口组合为必要而不得已的地区,而由政令规定者作为发送地而出口的货物出口业者及将该指定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货物的进口业者,不得设立。第22条规定,进出口组合在全国按政令规定的每个指定地区的划分为一个。第26条规定,要设立进出口组合,需要有欲成为其会员的30人以上的出口业者及10人以上的进口业者作为发起人。第27条之9规定:(1)发起人在创立大会终了后须及时将章程以及记载业务方法、事业计划、负责人姓名与住所及其他必要事项的书面材料提交通商产业大臣,以取得设立的认可。(2)在前项的业务方法中须规定购入与销售货物的交易条件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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