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7页(416字)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土地立法历史较长。19世纪初期,法国、英国殖民统治时制定了土地法律。荷兰重新统治印度尼西亚时期,于1870年颁布《土地国有法令》。规定,允许外国私人资本可以长期租借地,以75年为限向殖民政府租赁“国有地”,或以“租让地”、“农业租借地”形式向封建士侯和村社租借土地经营种植园和采矿业。1945年8月,印度尼西亚独立后,颁布《宪法》,决定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为推动农业发展,政府于1960年颁布《土地基本法》、《土地使用法》、《收成分配法》,决定从1961年在全国进行土地改革,同时改变农村土地收租分成制度。国内地方政府也颁布了大量配套土地管理条例和规章。1965年9月,印度尼西亚发生政局变化,《收成分配法》被废除,土地改革处于停顿状态。1980年,政府发布《第55号总统令》,决定重新颁布1960年《土地基本法》,继续组织和推广土地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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