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1页(514字)
加纳《渔业法规》第13条规定:(1)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本法规的任何条款者都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可处以不超过5万新塞地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如继续违反或不遵守本法规,则还应对其再处以每继续犯罪日不超过200新塞地的罚款。(2)除本条第(1)款中所述的罚款外,受理犯法人的法庭可以下令将与犯罪有关的渔获、船只、设备或物品没收充公。(3)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负责农业的特派员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万新塞地的民事处罚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处罚,或者在除上述规定的处罚外,对其再处以不超过100万新塞地的民事处罚。(4)如果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在加纳水域进行无照捕鱼活动,且用于违法犯罪的船只是在加纳以外的其他国家登记的,或者这种船只完全为非加纳人所拥有的,则可规定本条上述第(3)款中所述的负责农业的政府长官作出的民事处罚罚款应以可兑换的外国货币支付。(5)本条上述第(3)款中所述的特派员所作出的民事处罚罚款的数额的多寡应根据违法犯罪的性质、当时的环境、程度和严重性以及对违法犯罪负有责任的人应受处罚的程度,是否有犯罪前科和定罪所必需的其他方面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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