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许可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1页(462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20条规定,任何人:(1)违反或不遵守根据第一部分发放的许可证的条件;或(2)伪造或涂改,或参与伪造或涂改,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或涂改任何资格证书或任何资格证书的正式复制件;或(3)为自己或为任何其他人能得到资格证书而制造或参与制造或指使他人制造假根据;或(4)使用伪造的、经涂改的、已作废的或被吊销的,或者根本不是授予他的资格证书复制件;或(5)借给他人使用或同意他人使用他自己的资格证书;都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即决判处不超过500新塞地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第21条规定,在团体犯有违反本法令或违反根据本法令制定的法规时:(1)如果该团体为法人而不是合伙组织,则该团体的每位领导人和官员也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和(2)如果该团体为合伙组织,则每一合伙伙伴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有人能提出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在他不知晓的情况下犯下的,或者他已经作了最大的努力以防止犯下犯罪行为,那么,这种人就不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