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3页(176字)

日本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应该深刻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并依照本法规定,妥善而圆满地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尽量避免或减轻因实施建设项目而增加对环境的负荷,同时要以各自的立场出发,努力对其他环境的保护寄予适当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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