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绵渔业采集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5页(361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7条第43款特许权的年度费中规定,海绵采集特许权的年度费为每平方公里不超过100比索。对其他种类特许权的年度费为每平方公里或在宽不大于1公里的情况下每公里海岸线长不超过50比索。特许权年度费应提前支付。根据农业和商业部长的准许,如果采取按季度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月、4月、7月和10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边远省份在上述4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含最后一天)交纳的,不会受到处罚。如果特许权年度费没有在可以不受处罚的期限内交纳,应缴纳的费用额将增加10%,增加额属于应缴纳额的一部分。如果超过规定日期50天,上缴费用增加100%,超过6个月不缴纳的,取消特许权,并在不影响根据本条例处罚条款对拖欠费用的特许权所有人提出刑事诉讼的前提下将其保证金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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