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获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7页(317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11条关于捕自非斯里兰卡水域的渔获物卸货的规定中规定:(1)在规定的日期或其之后,除获得法定官员代表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在斯里兰卡的任何港口或地方卸下捕自非斯里兰卡水域的渔获物,但下列情况例外:这些渔获物是由完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的渔船所捕获;这些渔获物运到斯里兰卡之前,曾经卸在斯里兰卡以外的港口或地方。(2)可制订免除任何特定的集团履行第(1)款的义务的规章。(3)有关受命官员,在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可根据本法令拒绝向任何人发放在斯里兰卡卸下捕自非斯里兰卡水域的渔获物的许可证。对这种拒绝的申诉由主管部长受理,部长对这种上诉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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