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运输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2页(334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运输活双壳贝类的方法既不能招致产品的另外污染,也不能使产品质量降低,也不能因运输环境的变化而影响它们的品质。(2)运输活双壳贝类所用的工具,须有适当的排水和清洁条件,必须使其不遭受另外的污染和壳被压破,如果远距离大量运输活双壳贝类到调配中心、净化中心、暂养地区或加工厂,运输工具必须保证有最好的能生存的条件。(3)主管当局应根据收集者申请,颁发登记证,证明成批的活双壳贝类从捕捞地区运送到调配中心、净化中心、暂养地区或加工厂是符合规定要求的。(4)如生产或暂养地区暂时关闭时,主管当局必须停止颁发那个地区的运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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