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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材料预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5页(307字)

股票公开发行申请人按隶属关系报请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入在按隶属关系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后,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预审主要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查:①申请报告;②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发行股票的决议;③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④营业执照;⑤公司章程或草案;⑥招股说明书;⑦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⑧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⑨法律意见书;⑩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⑾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⑿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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