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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发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3页(626字)

日本证券的发行实行注册登记的审核制度。按照日本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凡募集或销售有价证券总额达1亿日元以上的发行,必须于发行前40天向大藏省提出证券发行申报书。申报书的主要内容:①公司的发行目的、商号、资本和出资的有关事项。②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发起人的事项。③公司的营业和经营状况。④关于证券募集和销售的事项。⑤由大藏省规定的为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所必需的事项。⑥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必要的文件等。大藏省收到申报书后,对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申报遗漏、谎报事项,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一般性的遗漏、谎报事项,通知申报者加以补充,并详细说明理由,申报书按时生效;若有严重失实、虚报的事项,则提出停止生效命令。一般,申报书从交到大藏省之日算起,30天后就开始生效。在申报书生效之前,申报者不得进行证券募集活动。当申请批准后,发行证券的公司还要将证券申报书及证券销售计划书等提供给有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即可到大藏省或证券交易所自行查阅。这就是发行证券公司内情公开制度。若募集或销售证券总额不满1亿日元,但超过100万日元者,证券发行入也要向大藏省提出证券募集或销售的通知书。凡发行证券总额100万日元以下者,可不遵此申报制度。

公司债券的发行手续,通常是由与发行公司关系比较密切的银行及证券公司负责证券的承销,双方签订委托契约。在发行工作开始前公布发行债券的有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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