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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交易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3页(716字)

主要通过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管理进行。日本证券市场对上市的股票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准上市。上市股票原则上禁止在场外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人在交易所买卖。若因某种原因停止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则可转到场外交易。日本现有8个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会员组织,只有证券公司才能设立。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拟设立证券交易所时,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许可,并提出许可申请书,申请书要附上章程、业务规程、受托契约准则等。证券交易法还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得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不得开设两个以上的有价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限于证券公司和政令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必须把每日和每月的证券交易市场的行情和交易的报告书,报送大藏大臣。

场外市场是以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人为中心的证券交易市场,因此店头市场的大部分证券被证券交易所吸收而上市交易。但那些未被吸收的证券仍存留在店头市场上交易,于是1960年扩大为非会员经纪商,1961年10月设立证券交易所第二部,并对店头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现在日本店头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多由证券公司通过电话进行,证券商每天须将当日买卖股票的价格、交易数量等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报告。证券业协会依据《店头买卖登记制度》和有关规定,公告店头市场买卖的价格,以及公开证券发行公司的资料等实施管理。其登记标准为:①须有协会会员证券商的联名推荐;②证券发行公司的资本在5000万日元以上;③证券发行公司已成立两年并继续营业;④证券发行公司必须分配股息;⑤发行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须发行于证券业协会管辖的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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