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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业银行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09页(651字)

加拿大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制度。加拿大商业银行体制受英国银行体制的影响较大。自1817年成立的第一家银行——蒙特利尔银行于1822年在“下加拿大政府”注册后,所有商业银行都要经过注册批准才能营业。因此,加拿大的商业银行又被称为注册银行。注册银行在加拿大金融体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信托公司、抵押贷款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商并列为加拿大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加拿大商业银行体制有两个特点:①采用高度集中的分支行体制。1890年~1914年的25年中,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从426个增加到3000个,注册银行的家数则由41家减少到22家。到20世纪60年代只剩下8家注册银行,形成垄断局面。为适应竞争的需要,1980年银行法修正案将注册银行分为A级与B级银行:已有的注册银行全部是A级银行,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开设分支机构,无论机构或个人都不能持有A级银行的10%以上的股份;B级银行在持股上不加限制,但在加拿大境内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实际上所有B级银行均为外资银行。1988年,加拿大国会更改了注册银行的分类名称,将A级银行和B级银行分别改为Ⅰ级银行与Ⅱ级银行,并且自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所有美资控制的Ⅱ级银行可以享有Ⅰ级银行同等的待遇,从而有效地促进了银行间的竞争。②注册银行业务范围广泛,经营稳健,体系稳定。银行管理当局历来强调法律严整的重要性,通常每10年修订一次银行法。这些都使得加拿大银行体制较为稳定,极少发生注册银行倒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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